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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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湘0422刑初187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1994年3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于2021年2月19日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1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逮捕,并由于2021年6月28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经现场检测何某、文某、胡某三人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据此对以上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唐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庭审中当庭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全部案情,公诉机关作出对被告人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0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江小勇
书记员周子宜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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