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吉0106民初1715号
原告:孙某1,女,汉族,1975年2月1日出生,现住址长春市绿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敏,吉林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2,男,汉族,1976年12月17日生,现住长春市。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孙月喜、弗桂英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二子女,分别为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孙月喜、弗桂英的父母均早于二人去世。2013年11月13日,被继承人孙月喜去世,2014年12月19日,被继承人弗桂英去世。二人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被继承人孙月喜名下遗有
本院认为,公民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依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被告关于原告已放弃继承的主张,因原告否认放弃继承且被告无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以采信。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孙月喜名下坐落于××区(丘地号4-100/134-2-5(115)、建筑面积69.2平方米、权利证号5060112202)的住宅房产,由原告孙某1、被告孙某2各继承二分之一的份额;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08.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60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杜轶群
书记员李欣昇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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