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与刘某1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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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同居关系纠纷(2021)豫1623民初3472号

原告谭某,女,汉族,1970年2月5日生,住商水县。
委托代理人李亚杰,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刘某1,男,汉族,1972年11月14日生,住商水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刘某2,××××年××月××日生育长女刘某3,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因孩子抚养产生纠纷。
还查明: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不予审查。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合法权益,本案原、被告双方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分歧较大,但因非婚生女刘某3一直跟随原告生活,其出庭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原告谭某生活,为了更有利于子女生活和健康成长考虑,非婚生女应由原告谭某抚养为宜,被告承担抚养费。对于原告谭某要求被告刘某1支付抚养费的诉请,应予支持。每年的抚养费应为8687.59元(34750.34元×25%)。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刘某3由原告谭某抚养,被告刘某1从2021年起,于每年9月1日前支付当年抚养费8687.59元至刘某3年满十八周岁为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素静
书记员王文宣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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