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渝0105民特503号
申请人:莫某,女,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申请人:黎某1,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代理人:黎某2(黎某1之女),199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黎某1,男,1962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黎某1与莫某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女黎某2。本案审理过程中,经莫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对黎某1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卫生中心于2021年6月15日出具重庆市精卫中心司法鉴定中心[2021]精鉴字第13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黎某1诊断:极重度器质性智能损害,2.被鉴定人黎某1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黎某1患病后生活无法自理,并经司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莫某要求宣告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莫某作为黎某1的监护人之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黎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莫某为黎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姚丽君
书记员张欢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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