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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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动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19168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李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一、驳回原告深圳市某某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深圳市某某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李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343.67元;
三、原告深圳市某某住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李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相关证明应注明被告的入职、离职时间、离职原因、工作岗位及实际薪资水平)。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曾巧婷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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