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许某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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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偷越国(边)境罪(2021)湘0422刑初20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经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未成年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颜学训,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刘某、李某因偷越国(边)境被孟连傣族拉祜许佤族自治县予以行政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许某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中认罪认罚,庭审中当庭认罪,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许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衡南县社区矫正工作局对被告人许某作出的调查,被告人许某有吸毒史,有一定的再犯风险,建议对被告人许某慎用社区矫正,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许某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江小勇
书记员周子宜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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