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1、金某等与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代位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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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代位继承纠纷(2021)湘0725民初1621号

原告:胡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原告: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祖明,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住所地桃源县漳江镇迎宾路00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志洋,男,系该单位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杰锋,桃源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胡昆山与罗春英系夫妻关系,先后生育女儿胡某某、儿子胡某某1。胡昆山与罗春英先后于1965年、1972年病故,胡某某于1970年招工进入桃源纺织厂工作,一生未婚未生育子女。胡某某1与金可英结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胡某1、××××年××月××日生育次子金某。1993年10月,胡某某1因意外事故死亡。胡某某系原桃源纺织厂退休职工,居住在桃源县××街道西苑社区并在该社区有产权面积49.36㎡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桃房权证第4××3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桃直房改国用(2013)字第0××4号。2020年3月,胡某某因病死亡。
另查明,因桃纺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建设需要,2019年6月5日,征收与补偿办与胡某某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协议签订后,胡某某领取补偿款61618元,在等待产权调换安置房过程中,胡某某2020年3月21日因病逝世,协议无法继续履行,也未找到胡某某的继承人,2020年7月3日,时任桃源县××街道西苑社区支部书记曾志平作为胡某某的代理人与征收与补偿办签订货币补偿协议,胡某某的房屋征收补偿款总额为288776元,扣除胡某某生前领取的外,尚有227158元在征收与补偿办未领取。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胡某某死亡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第二顺位继承人胡某某1先于被继承人胡某某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的规定,胡某1、金某系代位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关于“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规定,胡某某自有的房屋被征收后而获得的补偿款系合法财产,胡某某死亡后,房屋征收补偿款作为遗产,胡某1、金某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故对二原告主张系胡某某遗产的继承人以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房屋征收与补偿款22715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胡某1、金某系胡某某遗产的继承人;
二、桃源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胡某1、金某支付胡某某房屋征收补偿款227158元,以上款项可直接汇入以下账户(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桃源支行,账号:4305××××81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计2354元,胡某1、金某自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文妍
法官助理欧阳子平
书记员伍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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