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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滦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约财产纠纷(2021)冀0224民初1158号

原告:钟某,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景兰,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飞,河北李香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张某,女,199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妍,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平,河北硕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份,原告钟某和被告张某经媒人张庭久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月27日,原、被告订亲,原告方给付被告订亲礼10000元。2020年1月30日,被告方给付原告压岁钱2700元。2020年9月28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原告方分三笔将彩礼合计100000元存入工商银行卡(6222030403010278202),并交于被告。2020年10月1日,原告自滦南银隆购物百货总店老凤祥专柜购买价值15863元的金项链一条交于被告。2020年11月27日,原、被告自天津出发去三亚拍婚纱照,双方在同一客房居住7日。2021年2月2日至2021年2月16日期间,被告自涉案工行卡支取、转账合计40000元,后该涉案工行卡被原告方注销,卡内剩余60000元由原告方支取。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为结婚均做了准备,均有花费。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支付宝账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中,原告钟某与被告张某虽已订亲,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应返还的数额,原告方给付被告彩礼100000元后,原告方已自行支取60000元,剩余的40000元,被告应予返还;原告方给付被告的订亲礼10000元,为被告购买的价值15863元的金项链,以及被告方给付原告的压岁钱2700元,认定为赠与,不予返还;关于被告主张的为结婚而购买婚庆用品等的花费,因其不属于婚约财产范围,本案不予涉及。综上,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4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钟某彩礼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7元,减半收取计723.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323.5,由被告张某负担400元,判决生效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功
书记员杜剑雄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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