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528民初2276号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根据庭审及证据认定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11月7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2019年12月17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2000元;2019年12月9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2020年1月3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8000元;2020年1月14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0元,共计转账28000元。被告2019年11月7日向原告出具5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2月28日,并约定被告未按期还款,承担月息2%的逾期利息。被告2020年1月3日向原告出具13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20日,并约定被告未按期还款,承担月息2%的逾期利息。2020年1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10000元的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月16日,并约定被告未按期还款,承担月息2%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28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现原告请求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月息2%)约定过高,依照法律规定,利息应从逾期之日起计算,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归还原告郭某某借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如下:1、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2月29日至履行完毕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2以13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1日至履行完毕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3、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17日至履行完毕之日,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宏泉
(院印)
法官助理吴囡
书记员郑佩佩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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