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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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屏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2021)黔2628刑初67号

公诉机关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2年10月13日出生,苗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贵州省锦屏县。因涉嫌袭警罪,于2021年3月21日被锦屏县XXX刑事拘留,经锦屏县人民检察院2021年4月1日批准,当日被锦屏县XXX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锦屏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印大礼,男,贵州省司法厅派驻锦屏法治扶贫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袭警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视其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21年3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姜开植
法官助理罗柳英
书记员杨天明

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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