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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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京03民终7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赖用功,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世浩,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慧,北京国宏(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1985年12月7日出生,布依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现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蓓,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蓓,广东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赖用功提交2017年4月17日《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有:甲方:黄某,乙方:杨晴。鉴于:甲方拟进行A股二级市场投资,乙方意愿参与并与甲方分享利益……第一条投资基本情况A股二级市场投资,为期一年。第二条共同投资人的投资额和投资方式甲乙双方共同出资100万元,甲方出资人民币50万元,乙方出资人民币50万元。第三条乙方出资应在2017年5月8日前支付全部出资,将资金汇入甲方银行账户。第四条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双方同意按照甲乙方3:1的比例分享投资收益,甲方确保乙方本金安全,如投资本金出现损失的情形且半年内资产未恢复到期初值,则甲方承担该等损失并对乙方本金予以补足。黄某和杨晴分别签名。
赖用功提交黄某和杨晴另一份《合作协议书》,基本内容同上,杨晴出资金额为20万元。
赖用功提交2017年7月20日黄某和叶岺《股票投资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同上,叶岺出资金额为50万元,收益按照1:1比例分享。
黄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称赖用功不是合同相对人,证据来源不具有合法性。
赖用功提交2017年12月26日《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主要内容有:甲方(债权人):赖用功,乙方(债务人):黄某。鉴于自2017年8月1日起,乙方陆续向甲方借款人民币600万元用于进行A股二级市场投资,甲乙双方商定该笔借款为固定利率借款(其中人民币20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每年15%,人民币400万元的借款利率为每年18%),按月付息,乙方使用该资金进行A股二级市场投资的盈亏均由乙方单独享有或承担。鉴于二级市场波动,乙方投资亏损,截至2017年12月23日,乙方尚有人民币75万元的本金未偿还给甲方。鉴于乙方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向甲方发放了《告白书》告知了事件经过(附件一),但《告白书》中乙方尚未偿还给甲方的借款本金有误,实际金额应以本协议为准,即截至2017年12月23日,乙方尚有人民币75万元的本金未偿还给甲方。经双方商讨,双方同意乙方应立即开始偿还甲方本金。鉴于乙方目前还款能力的限制,双方同意订立还款计划,由乙方分期偿还。一、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本金。二、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欠甲方本金人民币75万元(“应还金额”)。三、鉴于乙方还款能力有限,双方同意订立就应还款金额的还款计划,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年内分期偿还完毕应还金额中的人民币35万元;应还金额中剩余的人民币40万元需于乙方偿还完赖用功、王亮、杨晴及叶岺合计人民币275万元的借款本金后偿还,具体还款计划将由双方补偿签署还款计划,但该人民币40万元的最后还款日不能晚于2022年12月20日。四、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或不能在本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双方不能签署还款计划,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解决。赖用功与黄某分别签名。
赖用功提交《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还款计划》,主要内容有:债权人:甲方1:赖用功,甲方2:杨晴,甲方3:叶岺,甲方4:王亮,以上合称“甲方”。债务人:乙方:黄某。鉴于:1.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分别与乙方于2017年12月签署了《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乙方三年内对甲方应还金额总额为275万元,且《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中约定了甲乙双方应补充签署还款计划与相关条款。2.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证券投资账户爆仓证明如附件三。3.甲方对应还款金额总额的利息进行了有条件的放弃。4.乙方与其配偶商议后,认可本补充协议的还款计划。经各方协议,各方于2018年1月8日并签署达成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如下:1.各方同意按照本补充协议附件一中约定的数额与日期向甲方偿还应还金额总额。2.乙方应按照附件一中约定的时间与金额按时足额支付至如下账户,后由甲方自行在甲方1.甲方2、甲方3、甲方4件分配:户名:赖用功(账户信息略)。3.各方同意还款的豁免情形与违约情形如下:3.1豁免情形:3.1.1:考虑到乙方的还款能力,甲方对应还款金额总额的利息进行了善意且有条件的豁免。如乙方按照附件一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时且足额还款,甲方对应还金额总额不收取利息;如乙方未按照附件一约定的时间或金额按时或足额还款,乙方应按照本补充协议第3条相关条款对甲方予以利息补偿。3.1.2如2019年12月31日前,乙方累计还款金额超过175万元,超过部分的20%(“还款金额”)可自第三年归还所有本金的最后一期依次向前豁免,但累计豁免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豁免金额在乙方全部还清所有应还金额总额且未出现违约情形才给予豁免,否则不予豁免。3.1.3同时,乙方表示若乙方在未来三年盈利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赖用功放弃该等豁免,以尽量减少甲方损失。3.2.违约情形:3.2.1违约情形:无论何种原因,乙方未按本补充协议附件一按时或足额还款,则为乙方一次违约,如乙方连续两次未按附件一按时或足额还款,则视为两次违约。3.2.2利息补偿:各方同意违约情形发生后,乙方应补偿甲方有条件豁免的利息:如第一次出现违约,则在应还金额总额之上增加应还金额总额的5%,作为乙方对甲方善意豁免乙方债务之利息的补偿;如第二次出现违约,则再次在应还金额总额之上增加应还金额总额的5%,作为乙方对甲方善意豁免乙方债务之利息的补偿;上述乙方应在利息补偿1或利息补偿2发生后的30日内将利息补偿1或利息补偿2支付至本补充协议第2条约定之账户。3.2.3违约金:若出现任何一次违约,乙方应就该次违约应偿还的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该次违约应偿还金额全部清偿为止。如出现两次违约,则附件一中的所有未偿还金额立即到期,乙方应就补充协议项下所有应付之金额支付每日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直至所有应付金额全部清偿为止。3.2.4若出现任何一次违约,甲方中的任一方有权要求一次性偿还所有未到期债务,并有权要求法院冻结乙方个人所有财产和/或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夫妻双方的现金、银行存款、名下房产等。4.如乙方未按时或足额按照附件一支付至上述第2条中的账户,甲方中的任一方有权通过诉讼或其他追讨方式寻求解决。乙方应负担甲方所有合理的追讨债务的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误工费等。赖用功、杨晴、叶岺、王亮及黄某分别签名。附件一:还款时间与金额,自2018年1月15日还款10万元,其余每月28日还款15000元,2018年6月28日,9月28日,2019年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2020年3月28日、6月28日、9月28日每季度固定还款150000元,合计2750000元。
赖用功提交2017年12月26日王亮与黄某《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主要内容有:鉴于2017年9月1日,甲方与乙方签署了借款协议(“原协议”),甲方借给乙方本金人民币120万元,乙方承诺保证本金安全,并按照15%的年化收益率支付利息给甲方;鉴于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乙方挪用该人民币120万元资金用于股票配资或其他目的,导致乙方称目前无力偿还该人民币120万元借款。经双方商讨,双方同意乙方应立即开始偿还甲方本金。鉴于乙方目前还款能力的限制,双方同意订立还款计划,由乙方分期偿还。一、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本金人民币120万元。二、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欠甲方本金人民币120万元。三、鉴于乙方还款能力有限,双方同意订立就本金人民币120万元的还款计划,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年内分期偿还完毕,具体还款计划将由双方补偿签署还款计划。四、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或不能在本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双方不能签署还款计划,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本金120万元,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解决。王亮与黄某分别签名。
赖用功提交2017年12月26日叶岺与黄某《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主要内容有:鉴于2017年7月2日,甲方委托乙方进行A股二级市场投资,双方签订有一份或多份合作投资协议(“原协议”),乙方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按一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鉴于二级市场波动,乙方将原协议中的委托投资款挪用,对乙方其他融资账户进行补仓操作;鉴于乙方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向甲方发放了《告白书》告知了事件经过(附件);经双方商讨,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终止原协议中的委托投资关系,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本金。鉴于乙方目前还款能力的限制,双方同意订立还款计划,由乙方分期偿还。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中的委托投资关系,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本金。二、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欠甲方本金人民币50万元。三、鉴于乙方还款能力有限,双方同意订立就应还金额的还款计划,由乙方在本协议签署后三年内分期偿还完毕,具体时间表由双方补偿签署还款计划。四、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或双方不能于12月29日前签署还款计划,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解决。叶岺与黄某分别签名。
赖用功提交2017年12月26日杨晴与黄某《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主要内容有:鉴于2017年4月17日及后续日期,甲方委托乙方进行A股二级市场投资,双方签订有一份或多份合作投资协议(“原协议”),乙方承诺保证投资本金安全,按一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鉴于二级市场波动,乙方将原协议中的委托投资款挪用,对乙方其他融资账户进行补仓操作;鉴于乙方于2017年12月14日,通过微信向甲方发放了《告白书》告知了事件经过(附件);经双方商讨,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终止原协议中的委托投资关系,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本金。鉴于乙方目前还款能力的限制,双方同意订立还款计划,由乙方分期偿还。一、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原协议中的委托投资关系,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本金。二、甲乙双方确认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欠甲方本金人民币70万元。三、鉴于乙方还款能力有限,双方同意订立就应还金额的还款计划,具体时间表由双方补偿签署还款计划。四、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或双方不能于12月29日前签署还款计划,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应还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的规定解决。杨晴与黄某分别签名。
黄某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赖用功提交2018年7月5日《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1-还款计划之调整》,主要内容有:鉴于:1.赖用功、杨晴、叶岺、王亮分别与乙方于2017年12月签署了赖用功提交2017年12月26日《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并于2018年1月签署了《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还款计划》(“《原还款计划》”)。2.在2018年1月至6月,乙方按时足额偿还了《原还款计划》中2018年1月15日的“特定”部分和“月度固定”部分。3.乙方在2018年6月28日,未能按期足额偿还《原还款计划》中的“季度固定”部分的15万元人民币。经各方协议,各方于2018年6月30日达成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1,对《原还款计划》进行如下微调:1.由于乙方未能按照《原还款计划》归还应在2018年6月28日支付的“季度固定”部分150000元(壹拾伍万元人民币),已经构成了乙方违约。鉴于甲方善意考虑到乙方的还款压力,各方同意对第一次季度固定还款做如下调整,2018年7月10日3万元,7月28日3万,8月28日5万,9月28日4万。2.各方认可前条第1次季度固定还款的调整并不改变《原还款计划》中其他部分的还款时间、金额等安排,也不代表甲方任何权利的放弃,且乙方应仍按照赖用功还款计划中未调整部分按期足额还款。赖用功、杨晴、叶岺、王亮与黄某分别签名。
黄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称其和赖用功及3名案外人说明没有偿还能力,但赖用功和3名案外人要求其必须要签这个协议。
赖用功提交其名下招商银行尾号2698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2018年1月11日,黄某还款10万元,1月27日还款15000元,2月27日还款15000元,3月28日还款15000元,4月28日还款15000元,5月28日还款15000元,6月18日还款15000元,其已将款项在4人间进行分配。2018年8月14日支付律师费10000元,9月17日支付保全保险费8922元,10月29日支付律师费20000元,11月22日支付律师费20000元,12月29日支付律师费50000元。黄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向赖用功转账179万将另案起诉。
赖用功提交2017年11月26日《借条》,内容为:本人黄某因购房需要,向赖用功先生借款人民币45万元整(大写肆拾伍万元整)。借款日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本人将于2018年4月2日归还,或在亨通光电复牌后第6个交易日下午5点前归还,以先到日期为准。借款区间本人将按照年化15%支付区间资金使用成本,利息将于每个月月份支付到赖用功先生的招行账号。特立此据为证。黄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签订借条,但是赖用功并没有真实的转款。
赖用功提交其名下招商银行尾号0512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显示2017年8月1日转证券账户1115000元,200000元,8月2日转300000元,8月3日转150000元,35000元,同日转出35000元给黄某,8月7日转入100000元,8月8日转入100000元,8月17日转出200000元给黄某,8月18日转入600000元,8月23日转入1000000元,8月29日转入800000元,66068.55元,9月11日转入140000元,60000元,9月19转给黄某100000元,9月20日转入1200000元。
赖用功提交与黄某电子往来邮件,证明关于固定利率的约定及资金提取情况。
黄某对上述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无法确认是借款关系,转款是共享的利润,不是利息。
赖用功提交其名下招商证券融资融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信用账户对账单部分内容,黄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称涉及资金均在赖用功账户中,并没有转至其账户,赖用功的账户名和密码,除赖用功外,赖用功爱人及岳母都可以共同操控,亏损需要4个人共同分担。
赖用功提交与黄某的通话录音,黄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是对未来合作的讨论,不是对第一次合作债务的确认。
赖用功提交赖用功、叶岺、杨晴、王亮和黄某五方电话录音,黄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称是赖用功诱导说话,关于朱某是否清楚借款事宜,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赖用功提交王亮名下招商银行尾号7793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建设银行尾号4841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向黄某转款230万,收回110万元。
赖用功提交叶岺名下招商银行尾号9611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证明向黄某转款50万元。
黄某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其同案外人的资金流水与本案无关。
赖用功提交其与黄某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归固定利息的约定、黄某买房、其妻子知道借款等事宜。黄某对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真实意思表示,是赖用功诱导对其资金进行补仓,不代表认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关系没有真实属性,不存在用赖用功款项进行买房,从双方净资产来看没有向赖用功借款。
赖用功提交黄某向赖用功及其他三人发送的《告白书》,证明黄某以自杀、离婚相威胁。黄某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称是了获得赖用功的认可,可以继续操作赖用功的股票账户,让其可以把亏损的钱赚回来,在《告白书》中均说是资金本金,没有说借款。
赖用功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及律师费发票,证明支出律师费10万元。黄某称该证据的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明目的不认可。后对真实性认可,但称2018年8月签订协议,2019年1月出具发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赖用功提交2018年1月10日《债权转让协议书》,证明杨晴、叶岺、王亮将其对黄某的债权均转让给赖用功,由赖用功向黄某进行主张。黄某认为该协议无效,债权是有争议的无效的,黄某不认可欠其他人钱,因此债权转让不存在。
朱某称对上述证据并不知道,与其无关,真实性无法确认。
黄某、朱某提交黄某名下招商银行卡流水明细复印件,显示2017年11月13日向赖用功转款25万元,11月17日向赖用功转款30万元,9万元,11月21日向赖用功转款20万元,30万元,11月22日向赖用功转款6万元,11月23日向赖用功转款14万元,11月28日向赖用功转款16.1万元,12月14日向赖用功转款10万元,并称净流入赖用功账户1265944元,构成赖用功向黄某的债务承担。另,2018年1月11日至2018年6月10日向赖用功转入19万元,亦构成赖用功向黄某的债务承担。赖用功称真实性无法确认,该款项为黄某向赖用功偿还借款的行为。
黄某、朱某提交黄某与杨晴之间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尚欠杨晴的投资本金为573838元,并非70万元,债务金额与事实不符。赖用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且黄某将向杨晴分配的收益计入本金毫无根据。
黄某、朱某提交黄某与叶岺之间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尚欠叶岺的投资本金为50万元,赖用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黄某对叶岺的剩余债务为50万元本金及利息。
黄某、朱某提交黄某与王亮之间的银行流水,证明其尚欠王亮的投资本金为1016288元,另2018年2月14日至4月15日向王亮还款55000元,应从债务总额中予以扣除。赖用功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称黄某对王亮的债务系黄某确认。
黄某、朱某提交其相互之间的银行流水,证明朱某向黄某转账金额较多。赖用功对该证据真实性不认可,称在以朱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前,黄某多次向朱某大额转账,均可证明黄某使用借赖用功资金炒股所得购买房屋,且朱某知道黄某借资炒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黄某、朱某提交朱某名下银行流水,证明朱某自行筹集资金购房、偿还放贷,并于2018年7月3日离婚,赖用功对黄某、朱某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黄某、朱某亦提交与叶岺、杨晴之间的合作协议,证明赖用功提交的还款协议等不是黄某的真实性意思表示,赖用功称协议证明了叶岺、杨晴取得固定收益,黄某具有偿还本金的义务。
黄某、朱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赖用功股票账户一直处于其本人和家庭强管理之下,随时可以进行操作,平仓行为系赖用功所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不成立,赖用功等四人对黄某进行了言语的威胁。赖用功对该证据证明目的不认可,赖用功与黄某明确约定借用炒股资金,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赖用功与黄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赖用功提交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等证据可以证明,黄某对之前其与赖用功、杨晴、王亮、叶岺之间的关系以债权债务的方式进行了确认,该确认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由此,赖用功与杨晴、王亮、叶岺之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亦属有效,赖用功有权向黄某主张权利。
《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还款计划》中确定的债务金额和违约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关于赖用功主张的借款本金250.5万元,已经扣除自《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框架协议书之补充协议-还款计划》签署后黄某的所有还款,包括向王亮的还款,故该金额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可,赖用功主张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及违约金,以250.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因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现赖用功主张按照年利率24%未超过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赖用功主张的40万元还款,因赖用功与黄某约定于被告偿还完赖用功、王亮、杨晴及叶岺合计人民币275万元的借款本金后偿还,具体还款计划将由双方补偿签署还款计划,但该人民币40万元的最后还款日不能晚于2022年12月20日,故一审法院认为该款项尚未至还款期限,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及违约金请求一审法院暂不予以支持。
赖用功主张的律师费具有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赖用功主张的保险费没有明确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黄某与赖用功之间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黄某多次表示所得利润用于家庭购房,且黄某、朱某确实在此期间购房,故赖用功有理由相信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故一审法院依法认定,赖用功与黄某之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黄某、朱某之间的离婚不影响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委托理财法律关系;2.赖用功主张的40万借款是否已届清偿期;3.涉案债务是否属于黄某与朱某夫妻共同债务。
关于争议焦点一,黄某上诉主张双方系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虽然赖用功持有《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协议框架书》,但是该确认书系受胁迫所签订,不是黄某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应当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即委托理财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且双方约定委托理财关系中保底条款无效。对此,本院认为,首先,赖用功提交了多份《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协议框架书》及其补充协议之还款计划、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其及案外人与黄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黄某虽主张该多份协议系赖用功及案外人胁迫签订,但并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另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显示,赖用功及案外人确往相关股票账户注资,黄某亦在微信聊天记录中表示收到涉案款项。故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并不不当。其次,即使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委托理财法律关系亦有所不同。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书》及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双方实际上采用了保证本金固定回报利息模式,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而不是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委托理财法律关系。再次,关于黄某上诉主张委托理财保底条款无效故而不予偿还本金及利息一节,本院认为,信托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的受托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含有保证本息固定回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等保底或者刚兑条款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受益人请求受托人对其损失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自然人之间的采用保本付息模式宜认定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综上,黄某上诉主张均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协议框架书》及其补充协议之还款计划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均应遵照履行。《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协议框架书》及其补充协议之还款计划中约定了利息及违约金,赖用功主张年利率24%并不高于法律规定的上限,结合黄某还款记录,亦鉴于案外人均将其与黄某的债权转让给赖用功,一审法院认定黄某应向赖用功偿还借款本金2505000元及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赖用功上诉主张因黄某未按照还款计划按期偿还借款,故赖用功有权要求黄某立即偿还涉案借款,包括40万元借款。对此,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债权债务关系确认书及还款协议框架书》中明确约定“四、甲乙双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或不能在本协议签署后一周内双方不能签署还款计划,甲方随时有权要求乙方立即归还全部应还金额。”因黄某未能按照还款计划按期足额偿还,故赖用功有权随时要求黄某立即归还全部应还金额,包括40万元借款。赖用功上诉主张,具有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利息及违约金,本院酌定为以4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予以计算。
关于争议焦点三,涉案债务是否属于黄某及朱某夫妻共同债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首先,从借款目的分析,本案中黄某向赖用功等人借款主要目的系用于炒股,并未实际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赖用功虽主张黄某在微信中多次提到要买房,但通过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黄某的真意是希望通过炒股获得的利润去买房,而不是用向赖用功等人的借款去直接用于买房,赖用功亦未提交证据证明黄某从其炒股账户中提取了款项去支付首付款。现赖用功主张的借款实际上是炒股运作亏损产生款项,该款项无论如何难以认定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黄某向赖用功等人的借款目的亦难以认定为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其次,从借款来源分析,因黄某并无工作,故未有收入来源。而朱某的大部分收入交给黄某使用,朱某以为系黄某将其工资收入进行炒股,现并无证据证明朱某对于黄某向赖用功等人借钱炒股行为系明知,而赖用功亦认可黄某存在很多账户进行炒股运作,故黄某向朱某交付的90万元系本案涉案债务的一部分还是黄某其他账户运作金额(其中包括朱某转给黄某的大量工资收入)或其他借款,现并无充分证据佐证。综上,因涉案借款数额较大,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赖用功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债务系用于家庭日常共同生活,故涉案债务难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朱某上诉主张,具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另外,赖用功主张的律师费有明确约定,且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赖用功和朱某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5民初92027号民事判决;
二、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赖用功偿还借款本金2905000元;
三、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赖用功支付违约金(以2905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黄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赖用功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五、驳回赖用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911元,由黄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黄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赖用功)。
二审案件受理费69122元,由黄某负担38211元(已交纳30911元,其余7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由赖用功负担30911元(已交纳7300元,其余2361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海洋
审判员张清波
审判员金妍熙
法官助理张清
书记员屈赛男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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