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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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湘1022刑初16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宜章支队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郴州支队宜章支队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应当折抵相应罚金。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宜章县社区矫正管理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缴纳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乐凯
人民陪审员李学亮
人民陪审员李四梅
法官助理段平慧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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