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杨某1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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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729民初3103号

原告:杨某某,男,1992年10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被告:杨某1,男,1989年7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8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原告使用银行汇款机汇给被告汇款10000元,被告2019年10月归还500元,2020年腊月归还2000元,共计归还2500元,剩余7500元一直未归还。原告提供有银行转账记录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佐证,本院对于该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杨某1向原告杨某某借款,原告转账给被告10000元,后续被告归还2500元,还剩下7500元未归还。被告应按承诺承担还款责任,虽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期限,但按规定,原告随时可要求被告支付,但应给予合理的期限,因被告一直未偿还欠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1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7500元;
二、驳回原告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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