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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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1民初836号

原告:刘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被告:张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张某向刘某借款1万元,约定于2017年底2月初还清,并出具欠条一份。2019年张某偿还2000元,2020年偿还1000元,尚欠7000元未偿还。张某至今未能偿还剩余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借条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张某在刘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张某收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还款日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张某应当偿还刘某借款本金7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
书记员    甄爽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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