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5郑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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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苏0582刑初755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收废旧,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暂住张家港市。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2月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8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剥夺政治权利四年至2022年10月21日止。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郑某某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对事故发生负全责,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从轻、从宽处罚。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刑罚,尚余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五天未执行,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6日起至2021年9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唐俊伟
法官助理王建东
书记员陈天宇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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