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豫1423民初1699号
原告:袁某,女,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翟某,男,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事关系。2020年4月3日被告翟某向原告袁某借款,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借给被告10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并约定利息月息1分,承诺2021年4月3日一次性归还。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诉至法院,当庭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4月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为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方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而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认定被告翟某欠原告袁某100000元本金的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计算,双方约定利息月息1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应自2020年4月3日起按月息1分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翟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袁某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4月3日起按月息1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翟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书磊
书记员王莉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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