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张某2与汤某某扶养费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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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扶养费纠纷(2021)黔0524民初4188号

原告:张某1,男,2008年11月20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原告:张某2,女,2012年3月6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二原告之父),男,1983年9月1日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织金县。
被告:汤某某,女,1991年6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自强乡二坪村支拢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5199106202721。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自愿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1、张某2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

审判员董波
书记员罗理伦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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