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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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章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湘1022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某,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8日被执行逮捕。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艾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艾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艾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艾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已预缴纳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艾某非法所得4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曾国萧
法官助理毛宇宏
书记员谢雪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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