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528民初2112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
被告:黄某某,男,汉族。
根据庭审及证据认定情况,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9年3月6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2019年3月11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3000元、1000元;2019年3月14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2019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4000元;2019年3月21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5000元;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被告微信转账1000元,共计转账16000元。被告2019年10月20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前,并约定被告未按期还款,承担月息2%的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转账16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符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实质要件,现原告请求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因双方并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逾期利息(月息2%)约定过高,依照法律规定,利息应从2020年10月2日开始,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某某归还原告张某某借款16000元,利息以16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2日起,以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宏泉
(院印)
法官助理吴囡
书记员郑佩佩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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