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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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623民初345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顾某,男,汉族,1964年2月6日出生,住商水县。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年登记结婚,于××××年农历8月20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长子顾有炯,××××年××月初7日生育次子顾冬冬。长子顾有炯于2015年因病去世。次子顾冬冬早已成年。2016年3月28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查明于2016年5月4日作出(2016)豫1623民初99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2017年1月23日原告再次起诉,后原告撤回起诉。审理中查明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双方均表示放弃该财产,将该财产归其子顾冬冬所有。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怀疑原告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而殴打原告,导致原告外出务工与被告分居生活。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分别于2016年、2017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至今没有同居生活,双方相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符合法律规定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情形,应当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双方一致表示放弃财产分割权利,将财产留给其子顾冬冬。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顾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一份,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勉
书记员柴丽娅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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