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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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214民初4032号

原告:于某,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莲,系辽宁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某,女,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籍地大连市普兰店区,现住大连市甘井子区。

根据双方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夏天,原告到被告处购买电话时相识。2016年,双方恋爱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婚后双方无子女。直至2020年10月末,原告从双方共同租住的房屋搬走。现原告认为双方婚姻没有原告父母的认可,被告年龄比较大,婚后生活有矛盾,婚姻无法继续维系。被告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夫妻感情一直很好,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保护。从庭审调查的情况来看。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姻生活的经营需要夫妻双方相互理解、相互信任,婚姻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的矛盾需要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进行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庭审中,原告并未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判决离婚的证据,且被告亦不同意离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于某与被告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爽
法官助理高珊
书记员梁心奕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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