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辽0114刑初300号
公诉机关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2月11日被处以罚款壹仟伍佰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于洪监管大队。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4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程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805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沈阳市于洪区东平湖街洪汇路交通岗南100米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9.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引
人民陪审员张涛
人民陪审员邓琼
书记员张翠萍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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