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某某协会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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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加工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581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某某协会,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0月19日,原、被告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将其在深圳坪山项目场内的石方、填土交给原告进行加工和填埋,填土量大约200万方左右,管理费为石方20元/方、土方20元/方;被告负责填土场内的所有合法证件的办理,并保证场内的正常施工,原告负责场内的施工水槽的安装;原告需交100万元保证金,被告承诺在三个月内进场施工,如果在规定时间内被告无法让原告进行施工,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还保证金并赔偿原告一倍保证金的金额;如原告违约,被告有权不退还保证金,双方不计利息。2017年10月20日,原告向被告支付100万元保证金。被告因自身原因未能在三个月内让原告进场施工。2018年6月25日至2018年8月24日期间,被告委托他人分三次向原告法定代表人陈某某退还保证金,总计10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确认因自身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其存在违约行为。被告称双方于2017年12月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原告予以否认;因被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陆续委托他人向原告退还保证金,说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被告于2018年8月24日向原告退还全部保证金,故本院据此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已于当日事实上解除。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支付一倍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100万元;被告认为双方协商解除该合作协议时,没有约定支付违约金,即便需要支付违约金,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也过高,应当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本院认为,合同解除时,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合同约定如果被告违约,被告需向原告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如原告违约,被告有权没收保证金100万元,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且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巨大,合同标的额达8000万元,正常而言,原告预期可获利益应远不止100万元;虽然原告目前仅投入100万元保证金,但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商业机会,原告预期可获利益受损;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向其退还保证金20万元,因原告未在法庭辩论终结前申请撤销该项诉讼请求,故本院仍须审理。原告庭后向法庭书面确认保证金已全部退还,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某某协会于2017年10月19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已于2018年8月24日解除;
二、被告深圳市某某协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某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13000元。原告已预交15600元,由本院退回13000元。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3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艾小亮
书记员陈树秋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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