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董某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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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鲁1002民初3671号

原告:赵某,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系原告妻子。
被告:董某军,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迪,河北九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寒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始,董某军雇佣赵某在其公司工作。3月7日董某军以经营为由向赵某借款100000元,31日借款100000元。赵某妻子李某均以银行转账方式将该二笔借款转入董某军银行账户。2020年4月2日董某军给赵某出具借条一张,记明,今借赵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董某军,2020年4月2日。
因董某军未还款,2021年3月3日赵某向其发出微信,内容为:“……我家今年和亲戚合伙准备买点牛,……现在手里一点钱也没有了。你看看能不能把我9月-1月的工资给我开一下。还有欠我的20万块钱,我4月初就得用”;董某军:“我也祝你新的一年财源广进”;原告:“你看看4月初,把钱打给我吧”;3月21日,原告:“1.6万元的利息也是你说的吧,现在不会不承认吧,兄弟做事得讲良心,别昧着良心做事,以后的路还长”;被告:“我再说一次,先来和新店长交接,交接后面谈,该给的该做的不会少你”。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偿还。
以上事实,有转款凭证、借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庭审陈述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对借款200000元未予偿还之事实予以认可。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对利息是否有约定,被告是否应承担还息义务。现分析如下:
被告出具的借条凭证上没有利息记载。原告提交的双方聊天记录,被告就此答复是“该给的该做的不会少你”。从中分析,看不出有利息约定,也没有利息标准的约定。故此,本院认定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关于违约责任问题,双方原没有借期的约定,但从2021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发出“你看看4月初,把钱打给我吧”的微信内容看,可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于2021年4月10日前还款。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且有证据证实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的辩称意见,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某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1日至义务履行毕,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董某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建涛
书记员长友吉(代)

2021-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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