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抚养费纠纷(2021)辽01民终90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女,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1,女,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黄某与王某1系母女关系。王某1父亲与黄某于2019年3月5日离婚,当时约定王某1由黄某抚养,父亲王某2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2019年6月12日,王某1的父母签订的抚养权变更协议约定:王某1由父亲王某2抚养,黄某每月承担800元抚养费,每月20日支付,从2019年7月20日至2035年10月26日止。协议签订后,黄某仅给付三个月的抚养费,共计2400元,后一直未予给付。庭审中,黄某提出其精神不好,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询问,黄某表示抚养权变更协议确为其签字按手印。
一审法院认为,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黄某与王某1父亲自愿签订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方式及抚养费支付问题,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属双方真实意愿,应当予以支持,故对王某1请求变更其由父亲王某2抚养的诉请,予以支持。黄某生育王某1后,即应尽抚养义务,亦应负担抚养费,同时黄某与王某1父亲王某2已约定由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该数额较为合理,应当依照双方协议约定予以支付,故对王某1请求判令黄某给付子女抚养费及欠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王某1的父母王某2、黄某于2019年6月12日就抚养王某1的抚养事宜自愿达成协议,约定王某1归王某2抚养,黄某每月给付800元抚养费。该协议具有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返法律规定,依法具有效力和约束力,黄某应履行给付王某1抚养费的相应义务。经审查,黄某依上述协议仅给付了三个月的抚养费,证明对王某1未尽其应尽的抚养义务,故王某1本诉要求确认其抚养权归王某2所有,并要求黄某履行给付其抚养费义务诉求,具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另查,黄某认可其现月收入2500元至2800元,亦未提供不能承担给付800元抚养费的证据。一审法院根据举证情况,结合法律规定,对王某1的涉案诉请予以支持,认定黄某应给付王某1拖欠的抚养费,并认定黄某从2021年3月起每月给付王某1抚养费800元,均无不当。综上,本院根据在案证据,结合王某1成长的实际需要及考虑当地生活水平,对黄某所提应降低其每月给付王某1抚养费为500元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黄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万柳
2021-07-06
(本文来自于网络,本网转载出于学习之目的,相关人员如有异议可以短信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