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裴某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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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特殊诉讼程序案件案由(2021)京0108民特522号

申请人:何某,女,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裴某,男,住北京市海淀区。
代理人:裴某1(裴某之子),住北京市海淀区。

经审理查明:裴某与何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裴某2、裴某1。2021年5月11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作出疾病诊断书,裴某被诊断为:阿尔茨海默病痴呆,中重度。经何某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裴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2021年6月22日该鉴定机构作出《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裴某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根据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裴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何某作为裴某之妻,具备监护能力。裴某2、裴某1亦同意何某作为裴某的监护人,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何某为裴某的监护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裴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何某为裴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夏文慧
书记员丁珊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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