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与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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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9509号

原告胡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广东慧尔斐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固始县。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收款收据,收款收据手写内容为:今借胡某某现金贰万元。”
原告主张,被告于2015年向原告购得一批电脑,尚有余款2万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促未及时支付款项,遂向原告出具了案涉收款收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被告发送信息,“还有几天就过年了款什么时候帮我转呢”;并将被告发送给原告内容为“的确是应该付款了,思考很久不好意思回话,真的对不起,由于今年的事情特别多,造成了经济特别困难,实在是现在没钱,看在多年的交情上,希望你能理解,这个二万元明年就是讨饭也还上”截图转发给被告。被告回复,“知道了,还没结到账”。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在诉讼中有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反驳原告请求的权利,被告在本院向其送达诉状及证据副本后未提供答辩及证据,视为被告对相关权利的放弃。
被告向原告出具债权性凭据,确认向原告借款2万元,但根据原告的陈述,案涉款项并非借款,而是被告尚欠的货款,因此相关凭据应视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原告可按民间借贷向被告主张权利。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按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则不得适用司法解释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的相关规定,而应适用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借款凭据未约定偿还日期,亦未约定利息,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但应给予被告必要的准备期间,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催促被告付款,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应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履行付款义务,自2021年3月1日起,被告应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可要求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对原告超出的逾期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谢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胡某某2万元,并自2021年3月1日起按该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利息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元,由原告负担15元,被告负担158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迳付1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赵坤东
书记员曾巧婷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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