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黄某1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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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2021)渝0117民特301号

申请人:黄某,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泓,重庆市合川区南津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黄某1,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依申请人的陈述及确认的证据,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被申请人黄某1与申请人黄某系同胞兄弟。2019年4月11日,被申请人因患精神病在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使用酒精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现被申请人黄某1仍在重庆市合川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封闭治疗中。
另查明,被申请人黄某1与彭某于1986年12月7日结婚,二人于1987年11月26日生育一子黄某2,黄某1与彭某于1992年8月14日离婚,黄某2于2020年12月22日死亡。被申请人黄某1的父亲黄某3(已于2017年2月16日去世)、母亲徐某(已于2020年11月10日去世)共生育三个子女,分别是长子黄某4(已于2020年8月去世)、次子黄某1、三子黄某。

本院认为,依据申请人黄某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申请人黄某1现已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申请人黄某申请认定黄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申请人黄某系被申请人黄某1唯一亲属,故本院依法指定申请人黄某为被申请人黄某1的监护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1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某为黄某1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陈小利
书记员涂滋芝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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