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某1与涿州市高官庄中心学校、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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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2021)冀0681民初248号

原告:谢某1,男,201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南高官庄村。
法定代理人:谢某2,男,198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高官庄镇南高官庄村,系谢某1之父。
委托代理人:杨健,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涿州市高官庄中心学校,住所地涿州市高官庄镇南高官庄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681069419598T)
法定代表人:朱立安,校长。
委托代理人:董倩楠,女,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涿州市,系该校员工。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隆兴中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98447425M)
法定代表人:王雪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秀英,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亓会玲,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12月30日,谢某1在高官庄学校高官庄小学篮球场摔倒,磕在篮球架基座上。事故发生后,谢某1于当日入涿州市医院住院治疗3天。2020年1月2日诊断证明书载明“诊断或印象:1.左眉弓皮肤裂伤2.左眼眶上外侧壁骨折3.冠折4.双眼屈光不正,建议:1.继续局部用药,3日后眼科门诊复查,伤后一周酌情拆除皮肤缝线。2.避免剧烈运动,保持眼部及伤口清洁,规范点眼水方式。3.观察眼球运动情况,若出现复视可能需要进一步手术干预,不适随诊。”后续,原告多次赴涿州市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整形外科医院接受门诊治疗。原告为疗伤共计支出医疗费4265.15元。
高官庄学校在联合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1200万元,每次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为5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为0元,保险期间共12个月,自2019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20年8月31日二十四时止。原告谢某1发生此事故在该保险范围内。
2021年5月28日,保定市第二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载明“1、被鉴定人谢某1的上述损伤程度均未达到人体损伤相关伤残等级标准。2、被鉴定人谢某1因伤综合评定其护理期为30天、营养期为45天。”谢某1支出鉴定费1630元。

本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谢某1系被告高官庄学校在校未成年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案涉事故发生于原告在校学习期间,原告在高官庄小学篮球场摔倒磕碰到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篮球架基座上,导致谢某1受伤。被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佐证其已尽到了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对于原告的受伤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高官庄学校在联合保险保定支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故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应先由联合保险保定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校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进行赔偿,未在该公司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被告高官庄学校自行承担。
关于原告的损失确定如下:1、医疗费:4265.15元;2、关于护理费,虽然原告主张系由原告之父谢某2进行护理,但其所提交的证据无法佐证原告之父因护理而产生的收入减少情况,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本院综合酌定其护理费标准为每天120元,其护理费:3600元【120元/天×30天=3600元】;3、营养费:900元【20元/天×45天=9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100元/天×3天=300元】;5、交通费:根据原告就医地点、次数等因素,本院酌定交通费为300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结合原告的年龄、伤情,本院酌情支持3000元;7、鉴定费:1630元。以上费用共计13995.15元。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9365.15元;
二、被告涿州市高官庄中心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谢某1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损失共计人民币4630元;
三、驳回原告谢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涿州市高官庄中心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蕊
人民陪审员周媛
人民陪审员杨硕
书记员王冲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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