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康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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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甘0522民初200号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俊,甘肃胡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康某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视。对本案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孙某提交的《借条》1份、甘肃银行业务回单打印件1份、天水德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2018年2月2日,孙某借给康某30000元,约定如果康某在2020年2月2日未还,每月支付利息450元;当日,孙某通过自己经营的天水德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账户给康某的账户转账支付借款30000元。经审核,借条系原件,其上有康某的签名捺印,形式合法,内容能够与甘肃银行业务回单和营业执照印证借款的事实;康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对以上证据的效力应予确认。
关于康某是否给孙某归还过借款或利息的问题。孙某认为没有归还本金,但承认康某于2020年9月9日支付利息3000元,是对案件事实的自认。康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进行答辩,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应当认定没有归还本金,2020年9月9日已支付利息3000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2日,康某向孙某借款30000元,约定2020年2月2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孙某人民币3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叁万元整),如果2020年2月2日前未还清需每月支付450元的行息,大写肆佰伍拾元整(即年利率为18%),借款日期:2018年2月2日,借款人:康某(签名指印)。”当日,孙某通过其经营的天水德富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向康某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借款30000元。借款后,康某没有归还借款本金;2020年9月9日,康某向孙某支付利息3000元。此后,康某再未还款。为此,孙某诉至法院。
另查明,诉讼期间,给康某公告送过开庭传票,孙某支出公告费260元。

本院认为,康某向孙某借款30000元,并约定了还款期限,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孙某与康某之间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依法应予保护。借款到期后,康某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属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故对于孙某要求康某归还借款3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孙某要求康某支付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孙某主张的利息包括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从孙某所举借条内容来看,载明“如果2020年2月2日前未还清需每月支付450元的行息”;由此可见,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没有约定期内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第一款规定,对于孙某要求支付期内利息的请求不应支持,对于其要求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应予支持。借贷合同成立于2018年2月2日,双方约定的逾期年利率为1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自2020年2月2日逾期之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应按年利率18%计算;之后的利息应当以不超过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即年利率15.4%。据此计算,自2020年2月2日至2020年9月9日,共产生利息3197.3元,即支付3000元利息后,当日尚欠之前利息197.3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逾期利息应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关于孙某要求康某承担公告费260元的请求应否支持的问题。由于公告费是因康某逾期还款构成违约,孙某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费用,应由康某承担。故对于其该项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孙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其中:2020年9月9日之前的逾期利息197.3元;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15.4%年利率计算);
二、康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孙某公告费260元;
三、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本判决生效后,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元,由孙某负担112元,康某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邵平安
审判员李万忠
人民陪审员潘国栋
法官助理张颖
书记员王菁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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