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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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黔0303刑初243号

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
指定辩护人杨新煜,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吴珊,女,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石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逃逸;均应当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本案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结合其驾驶的车辆系二轮摩托车等情节决定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石某某具有数项从重处罚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对石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以及指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7日起至2021年10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怒
二0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王佳懿
书记员杨天云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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