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袁某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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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豫1729民初3347号

原告:李某,男,1975年7月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朝阳,河南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飞,男,1988年8月生,汉族,住新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又午,河南劝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真石漆,被告2019年1月24日给原告打了一张货款欠条,载明“本人袁某飞今欠李某51207元人民币,袁某飞,2019.1.24”,后被告支付10000元,下欠41207元未付。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数额为41207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
通过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
同关系。买受人袁某飞向出卖人李某购买真石漆,买受人袁某飞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偿还41207元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增加的变更诉讼请求不予认可,因该变更实际是增加,原被告的法律关系性质没有变化,本院对于该增加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袁某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货款
4120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元,由被告袁某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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