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1与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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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婚姻无效纠纷(2021)豫1729民初3995号

原告:李某1,男,汉族,1987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被告:刘某,女,汉族,1988年9月23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某于××××年××月××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与案外人方强登记结婚。××××年××月××日被告刘某又与原告李某1登记结婚,2013年1月2日生长子李某2,2016年11月24日生长女李某3。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结婚证,被告与方强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原告李某1登记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故原告要求宣告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女李某2、李某3由原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的婚姻无效;
二、原告李某1与被告刘某子女李某2、李某3由原告李某1抚养,抚养费自己承担。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振学
书记员李佳壕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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