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川0623民初2941号
原告:陈某,女,199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
被告:夏某,男,199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
于2014年5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中江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原、被告从2014年5月相识恋爱近3年后于××××年××月××日自愿申请办理了结婚登记。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的感情基础是比较深厚的。当然,夫妻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为了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是只要双方加强沟通,改正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互谅互让,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其夫妻矛盾是可以缓解的。原告现提出离婚,其主要理由是认为被告缺乏上进心,对原告的承诺未能兑现,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在诉讼中所举示的证据不能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的法律条件,原告诉请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为了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陈某与被告夏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30.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包和平
书记员王宓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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