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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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苏0582刑初818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姜某某,男,住张家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本院为严肃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林爽
书记员袁慧雯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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