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辽0211民初5028号
原告:陈某,男,汉族,1974年12月20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被告:高某,女,汉族,1981年11月3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经本院的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彼此理应珍惜。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致夫妻关系有所不睦,但夫妻间应相互宽容、善意沟通,以维护家庭的和睦。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应当给被告,也给自己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彼此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一铭
书记员石艺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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