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某周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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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容留他人吸毒罪(2021)湘1382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周,男,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理发师,住湖南省涟源市。因吸毒,2015年12月28日被湖南省娄底市某局娄星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2021年3月13日被湖南省涟源市某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2021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证人邱某、李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邱某周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周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邱某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周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谢忠
人民陪审员李俊楠
人民陪审员李业
代理书记员林春宝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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