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与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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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粤0307民初17427号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保康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广东深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

一、被告何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自2021年2月8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何熊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三、驳回原告马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2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1元,由被告承担2311.5元。原告已预交的2311.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311.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杨雅倩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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