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某与付某1、付某2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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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赡养纠纷(2021)辽0921民初2963号

原告全某,女,1951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系辽宁双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某1,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被告付某2,女,1978年5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阜蒙县。

经审理查明,原告全某与丈夫付朝志夫妇一共生育两名子女,即长女付某2、长子付某1。付朝志于2012年3月26日因病去世,后原告全某曾与被告付某1一居生活多年。2020年12月,原告全某离开被告付某1家,开始单独生活至今。现原告全某每月享受付朝志单位给付的“遗属费”750元、政府给付的“高龄生活补贴”108元。原告全某患有“肝损伤”疾病,被告付某1妻子孙晓玲患有“子宫内膜单纯性增生,局部腺上皮细胞轻-中度非典型增生”疾病。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全某提供的户口本复印件、门诊通用病历,被告付某1提供的“病理检查报告单”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全某年老体弱,且身患疾病,故其子女应尽赡养义务。考虑双方当事人所在地的居民生活水平、原告全某子女状况、被告付某1和付某2给付能力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付某1和付某2每月给付原告全某赡养费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付某1、付某2自2021年7月1日始每月各给付原告全某赡养费500元,于每季度末前给付一次。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付某1、付某2各承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云峰
书记员杨名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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