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吉0281民初1062号
原告:李某,吉林市龙潭区居民,住蛟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某,男,蛟河市长安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某,住蛟河市。
被告:尹某,住蛟河市。
经审理查明:高某、尹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7月22日因家庭生活用款向李某借款人民币4万元,又于2019年8月21日向李某借款人民币3000元,用于支付土地租金,2020年11月4日再次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000元用于交纳车辆保险费用,合计借款人民币4.5万元,三笔借款分别出具了欠据,载明了借款的用途,但未约定利息及偿还期限。高某、尹某至今未能偿还借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欠据三份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高某在李某处借款,并出具借条,高某收到借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公民之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尹某与高某系夫妻关系,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高某、尹某应当共同偿还李某借款4.5万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某、尹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偿还原告李某借款4.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高某、尹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
书记员 甄爽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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