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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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528民初2717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含元路。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杜村镇莲湖大街东段1号。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杨某某借款本金1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先利
书记员唐竞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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