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某与胡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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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粤0307民初5941号

原告:黄某某,男,壮族,身份证住址广西马山县。
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址深圳市龙岗区。

一、原告黄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被告胡某某支付工程款285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21年1月2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黄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5元,由被告负担547元,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晓蓉
书记员曾靖寓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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