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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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危险驾驶罪(2021)吉0291刑初82号

公诉机关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1972年3月25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吉林市昌邑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提起及抓获经过、工作纪实二份、户籍信息、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网上对比工作记录、情况说明、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高玉玲的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杨某能自愿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愿意接受刑罚处罚,确系积极认罪、悔罪,故可对其从宽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清涛
书记员宫丞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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