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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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二审判决书

离婚后财产纠纷(2021)辽01民终89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满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强,内蒙古条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汉族,住辽宁省西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璐,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坤,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叶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7月22日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就房产问题约定:“私有房产沈阳市于洪区辉山西路建筑面积64.8平方米,归男方。男方给女方房屋补差壹拾壹万元。”就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约定:“无债权债务。上述房产的剩余贷款由男方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叶某已办理离婚手续,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为有效协议,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刘某、叶某应按协议约定内容履行权利义务。双方签订的协议中,已约定叶某给付刘某房屋分割款11万元,故刘某主张叶某给付房屋分割款11万元于法有据。叶某提出被迫签订离婚协议,涉案房产上尚有债务未还清,但并未提供证据,对叶某的该反驳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系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本案叶某、刘某经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及房产分割事项进行了约定,该离婚协议应为真实意思表示,故合法有效,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叶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被强迫的情形。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事项具体约定为:“房产归叶某所有,叶某给付刘某房屋补偿款11万元。”叶某对上述约定应依法履行给付义务,故一审法院在认定涉案协议系有效协议的基础上,判决叶某给付刘某房屋分割款11万元,并无不当。关于叶某所提涉案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应适当调整房屋分割款项的上诉意见,经查,离婚协议并非合同,且离婚协议中双方关于财产的分割约定具有自愿给付性质,且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叶某同意给付刘某房产补偿款11万元的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叶某主张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的理由,亦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叶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叶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孙硕
审判员洪淳
审判员赵楠楠
法官助理彭博
书记员万柳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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