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买卖合同纠纷(2021)豫1729民初3852号
原告:石某某,男,1987年7月生,汉族,住临泉县。
被告:贾某某,男,1989年7月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和原告原有交易往来,被告欠原告货款钱经结算下欠32000元,并亲笔书写欠条,载明“今欠瓦钱32000元,贾某某,2019.5.30号”。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通过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足以说明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买受人贾某某向出卖人石某某购买琉璃瓦,买受人贾某某应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故原告石某某要求被告偿还32000元货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某某货款32000元;
二、驳回原告石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张建华
书记员周镇江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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