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1与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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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继承纠纷(2021)冀0203民初2532号

原告:周某1,女,1963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淼,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占勇,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2,男,1959年8月2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周某3,女,1952年11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唐山市丰南区。
被告:周某4,男,1954年10月30日生,汉族,户籍地唐山市路北区,现住辽宁省沈阳市。
被告:周某5,男,1962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父亲周仰宽与母亲李淑珍系夫妻关系,现在世子女有六人,即长子周某4、次子周某2、三子周某5、长女周桂媛、次女周某3、三女周某1。李淑珍于2013年7月9日去世,周仰宽于2018年4月29日去世。××××年××月××日周桂媛与徐金星登记结婚,周桂媛系初婚,徐金星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徐金星再婚前有二子,即长子徐大志、次子徐永志,再婚时二子均已成年。1999年9月23日,徐金星与唐山市房产管理局签订《旧公房买卖契约》,约定购买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一套,该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徐金星名下。2017年3月29日徐金星去世。2018年1月8日周桂媛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和平里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由原告一人继承并分割被继承人徐金星名下的银行存款。2018年4月12日本院作出(2018)冀0203民初148号民事判决,判决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和平里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由周桂媛享有三分之二份额,徐大志、徐永志各享有六分之一份额;驳回周桂媛的其他诉讼请求。2020年2月7日周桂媛去世,去世前周桂媛立有自书遗嘱一份。现原告起诉,要去确认被继承人周桂媛于2019年3月5日的自书遗嘱有效并确认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和平里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中被继承人周桂媛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为原告所有。为此原告提交如下几组证据:1.2019年3月5日署名周桂媛的自书遗嘱及现场录像各一份,其中遗嘱内容为“立遗嘱人:周桂媛身份证号码1302031951××××××××立遗嘱人因年事已高,现就身后的遗产继承事宜立遗嘱如下:一、坐落在唐山市路北区和平里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是我和老伴儿徐金星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老伴儿已经去世,我没有儿女。我妹妹周某1对我一直悉心照顾,所以我决定在我百年后,将我所有的遗产均由我妹妹周某1一人继承,归她一人所有。二、上面的意思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任何人均无权干涉。”,欲证明周桂媛所立自书遗嘱将其所有遗产归周某1一人继承所有且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系本人亲笔书写;2.2017年至2019年的借条四张,欲证明周桂媛平时较大生活性支出全部向周某1借款支付,原告对于其姐姐周桂媛日常生活进行照料;3.被继承人周桂媛的职工履历表、2018年4月29日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团结里养老服务中心出具的周仰宽于2018年4月29日因病死于团结里养老服务中心的证明复印件、父母死亡注销证明各一份,欲证明被继承人周桂媛的家庭成员情况,其父母已去世,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兄弟姐妹;4.2019年9月4日唐山市路北区光明街道友谊西社区居民委员会、2019年11月25日唐山市路北区机场路街道和平里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出具的根据提供的职工履历表显示周某1系周桂媛的妹妹的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周桂媛与周某1为姐妹关系。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未到庭应诉,但庭后原告将四被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送至法院,四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中注明了裁判文书的邮寄地址。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被继承人周桂媛亲笔书写遗嘱一份并宣读遗嘱内容,提供遗嘱并留有录像,足以证明周桂媛以遗嘱形式处分个人财产系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周桂媛去世后,原告要求按该遗嘱确认唐山市路北区和平里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中被继承人周桂媛享有的三分之二份额为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和平里和平楼11楼2门301号房产,原告周某1享有三分之二的房产份额。
案件受理费4768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英红
法官助理李蕊
书记员焦瀛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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