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与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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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间借贷纠纷(2021)晋0581民初2030号

原告:郭某某,男,1995年2月22日生,汉族,高平市寺庄镇王报村。
被告:师某某,男,1959年4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河西镇悬壶南村。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18日,被告师某某经人介绍认识原告郭某某,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一支,内容为:“今借到郭某某现金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现金贰万元整,微信转伍仟元整,两月之内还清。师某某2018年7月18号15513566605。”原告郭某某向被告师某某交付了20000元现金,通过微信转账向被告支付5000元。借期届满,被告师某某未向原告归还借款。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照片为证,双方之间既有借贷合意,原告也向被告提供了借款,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抗辩所借款项用于网络赌博,该抗辩不能成为其不归还借款的理由。原、被告约定借期两个月,被告到期未归还借款,现在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5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原告请求被告自逾期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应分段进行计算,对于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予以计算为28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参照2020年8月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4.25%)予以计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师某某归还原告郭某某借款25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逾期利息2875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4.25%予以计算。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3元,由被告师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佩洁
书记员  陈园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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