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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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一审判决书

刑事(2021)陕0526刑初17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XX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91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XX城县人,住XX城县XX街道XX村**,务工人员。2020年8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XX城县某某局取保候审。2021年7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某、连某某的证言,违法查询证明,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照片,户籍、现实表现证明及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确定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维
书记员薛冰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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