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与刘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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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劳务合同纠纷(2021)吉0281民初1151号

原告:徐某,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刘某,住吉林省蛟河市。  
  

经审理查明:2013年,刘某在工地上承包土方、运输等工作,雇佣徐某当司机,欠付徐某9、10月份的劳务费9000元。2017年12月23日,刘某为徐某出具欠条,约定年底前给付。刘某至今未能给付欠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  
  

本院认为,刘某欠付徐立发劳务费,并出具欠条,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的法律关系,约定给付时间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刘某应当给付徐某劳务费9000元。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徐某劳务费9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曹媛媛
书记员    甄爽

2021-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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