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王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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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县人民法院

民事一审判决书

离婚纠纷(2021)豫1528民初3499号

原告:李某,女,198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王某1,男,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同学关系,双方于××××年按习俗举行结婚典礼,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一起生活期间,生育了一子一女。因家庭生活矛盾,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本就是同学,又经相互了解而结婚,一起生活十年,且共同生育了一子一女,说明二人具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原、被告原本来自不同的家庭,在婚姻生活中有些摩擦在所难免,双方应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和理解,共同抚育子女,慎重对待婚姻。在本次离婚诉讼中,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1离婚;
驳回原告李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于上诉期满前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收款账户:河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6×××70,开户银行:兴业银行郑州分行营业部),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吕晓云
法官助理杨一凡
书记员王雪晴

202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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